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
丽水刑事律师
2025-04-17
1.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,遵循约定优先原则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。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2.这种规定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,一方面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,另一方面避免保证人承担过度责任,还合理确定了物的担保和保证的实现顺序。
3.对于债权人,在设立债权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实现方式,以避免后续纠纷。对于保证人,要清楚自身责任范围,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,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。对于债务人,要积极履行债务,避免担保责任被触发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同一债权存在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。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方式,那么各方就需按照约定来操作,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。
(2)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,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需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。这是为了先让债务人承担首要的责任。
(3)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,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,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4)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,可向债务人追偿,这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
提醒:
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。若遇到复杂情况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事人之间对债权实现有约定的,严格按照约定来处理,各方都应遵守此约定去实现债权。
(二)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,若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,债权人要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,保障自身权益。
(三)若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,债权人有选择权,可以选择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四)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,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同一债权同时存在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若当事人有约定,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2.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先通过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。
3.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,可向债务人追偿。此规定平衡各方利益,保障债权实现,避免保证人过度担责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物保实现债权,第三人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此规则是为平衡各方利益。有约定从约定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。债务人自供物保,先实现物保可避免保证人过早担责。第三人供物保,债权人有选择权能灵活保障债权。第三人担责后向债务人追偿维护了第三人权益。若遇到涉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复杂情况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2.这种规定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,一方面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,另一方面避免保证人承担过度责任,还合理确定了物的担保和保证的实现顺序。
3.对于债权人,在设立债权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实现方式,以避免后续纠纷。对于保证人,要清楚自身责任范围,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,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。对于债务人,要积极履行债务,避免担保责任被触发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同一债权存在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。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方式,那么各方就需按照约定来操作,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。
(2)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,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需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。这是为了先让债务人承担首要的责任。
(3)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,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,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4)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,可向债务人追偿,这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
提醒:
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。若遇到复杂情况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事人之间对债权实现有约定的,严格按照约定来处理,各方都应遵守此约定去实现债权。
(二)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,若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,债权人要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,保障自身权益。
(三)若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,债权人有选择权,可以选择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四)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,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同一债权同时存在保证和物的担保时,若当事人有约定,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2.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先通过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。
3.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,可向债务人追偿。此规定平衡各方利益,保障债权实现,避免保证人过度担责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物保实现债权,第三人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此规则是为平衡各方利益。有约定从约定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。债务人自供物保,先实现物保可避免保证人过早担责。第三人供物保,债权人有选择权能灵活保障债权。第三人担责后向债务人追偿维护了第三人权益。若遇到涉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复杂情况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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